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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HS 工作与资料索引-安全
本页围绕“判断适用要求—安排项目任务—落实专业措施”组织企业安全工作:第1章区分项目路径,第5章核对化学品身份与许可登记,第3章明确法律责任和并行专业,第2章落实建设各阶段的任务与交付;第4章提供报告和过程成果依据,第6章提供工程设计与现场核查的技术判据,第7章衔接上海办理和自用库房要求。下图展示各章节的作用与联系,点击模块可查看相应内容。
1. 项目路径与适用判断
安全管理首先需要明确企业实际从事的活动和建设项目范围。本节区分普通项目、危化品生产储存项目、使用项目、实验研发及自用库房等情形,帮助企业确定适用制度、专业接口和应形成的判断材料。
| 顺序与情形 | 判断输入 | 适用判断和管理边界 | 企业成果及使用者 |
|---|---|---|---|
| 路径1 普通建设项目 | 工程范围、审批备案、行业和工艺;是否落入1.2第7条。 | 不属第7条的,按第9条对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仍有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及企业验收义务。不能理解成“不办审批就不做三同时”。 | 路径判断、综合分析报告、设计和验收记录;项目/EHS。 |
| 路径2 危化品建设项目 | 是否生产、储存危化品,或属于伴有危化品产生的化工项目;主体与配套装置、设施边界。 | 按2及2.3核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不是让政府代替企业做设施验收。是否属于配套排除情形,须按国家、上海适用定义确认。 | 适用论证、相应安全评价、两项审查意见、试生产和验收证据;项目/EHS、机构。 |
| 路径3 使用危化品的化工项目 | 实际行业和生产活动、所用种类、年设计与实际使用量、是否已属危化品生产企业。 | 对照2.10及行业目录、数量标准判断安全使用许可;1.2第7条第5项规定的项目需预评价和验收评价。不能自动把此路径等同2.3生产储存项目的两项行政审查,也不能仅凭“有酒精/溶剂”认定必须领使用证。 | 目录和数量对照、许可适用结论及相应评价/申请材料;EHS、工艺。 |
| 路径4 QC研发等使用活动 | 用于生产还是仅检验研发;储存、进口及受控品种是否另触发要求。 | 不需某项许可仍需安全条件、使用规程、告知培训、储存和应急等管理;有独立储存工程或伴生危化品等情况时另判路径2。 | 部门物料和使用管理清单、条件性手续表;QC/研发、采购仓储、EHS。 |
| 路径5 厂内自用危化品库房 | 库房性质、位置、规模、存放物、周转方式、企业监管行业和项目用途。 | 上海2.15.1是规划及管理衔接指引,不是所有生物药项目的安全审查豁免书;其中工贸企业配套情形有明确列举,不能直接推广到医药。与路径2、消防、规划和施工手续分别确认。 | 准入与主管部门沟通记录、路径及图纸、储存清单;项目、园区、EHS。 |
| 路径6 生产 经营 进口 托运等身份 | 是否实际生产危化品产品/中间品、对外销售或仓储经营、自行进口、安排危货运输。 | 安全生产许可、安全使用许可、经营许可、危化品登记、公安手续、托运/装货人义务不同;同一企业可同时具有多种身份。 | 一活动一结论的许可登记矩阵;EHS、法务、采购物流、生产。 |
危化品年使用量、最大同时在场量和仓库面积不是同一指标:前者参与使用许可数量判断,重大危险源按标准的单元划分与实际存在量辨识,面积参与规划建筑及消防判断,不能互相替代。没有项目真实清单时,本索引不替企业作最终归类。
2. 项目阶段任务与交付
安全要求需要随项目进度落实到具体成果。本节按立项选址、前期评价、设计、采购施工、调试试生产、验收投产和运行移交组织任务,供企业编制阶段计划、明确部门分工,并核对评价、审查、验收与许可之间的衔接。
| 阶段 | 企业EHS组织什么 | 普通项目与危化项目的差别 | 应留成果与交接对象 |
|---|---|---|---|
| 立项和选址 | 收集工程、行业、物料及储量、工艺、周边和库房资料;判断三同时、许可、消防、特种设备和受控品种接口。 | 先按第1章判路径;危化品生产项目另核园区及准入要求,不将生产项目限制不加区分套到使用项目。 | 适用性矩阵、项目边界、物料身份表、阶段计划及预算;项目负责人、工艺。 |
| 可研及前期评价 | 组织综合分析或依法委托安全预评价,核对风险和设施建议;补齐选址、周边及工艺可靠性论证。 | 适用2.3的取得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一般项目不为凑“三份报告”自行增设行政许可。 | 相应报告、审查意见、评审及整改,建议交设计承接;EHS、机构、设计。 |
| 基础和详细设计 | 将安全要求落实到安全设施设计、适用专篇、图纸设备和性能;落实专业分析及变更管理。 | 应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在依法审查同意后施工;其他项目仍应形成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设计。 | 专篇/设计、计算、设备表、图纸、审查意见、采纳矩阵;设计、工程和采购。 |
| 采购施工和交叉作业 | 将安全性能写入采购合同,核资质和到货证明;按设计施工,管承包商及施工本身风险。 | 危化项目关键设计变化按2.3等要求重新审查或办理;所有项目都不能任意删减防护。 | 技术协议、检验安装、隐蔽及施工验收、变更、危大方案和作业记录;工程/施工监理、EHS。 |
| 调试和试运行 试生产 | 检查安全设施、报警联锁、人员、规程、培训、PPE、应急和设备合法状态;制定适用方案,处理遗留问题。 | 2.3要求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问题、制定并审查试生产方案,试前确认条件;不能把职业卫生试运行期限直接当危化试生产期限。具体时限和报告按适用条款/上海要求查原文。 | 试生产方案、论证审查及确认、测试记录、问题关闭、试运行工况;工程、生产、EHS。 |
| 验收与正式投产 | 按适用要求开展安全验收评价,建设单位组织安全设施验收,整改复核。 | 适用许可的另办理生产/使用/经营等许可;企业设施验收、行政许可和消防/特种设备手续互不代替。 | 评价报告、验收书面报告、整改和最终图纸、许可及并行手续;负责人、EHS、接收部门。 |
| 移交运行和后续变更 | 将设计操作边界、维护检测、应急、人员资格及档案移交;新增物料/规模/设施先评估。 | 危化项目达到2.3重新审查情形的依法办理;未达到重新审查情形也要开展风险复核和内部变更管理。 | 移交清单、运行计划、变更评估、相关手续更新;生产、设备、仓储、HR、EHS。 |
3. 法律责任与并行专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穿企业各项活动,同时与危化品、消防、特种设备及施工安全等专业要求相衔接。本节汇集相关法律和管理制度,帮助企业明确责任分工、人员管理与并行手续,并将要求落实到项目和运行部门。
| 编号 | 文件名称与原文 | 与框架的关系及使用重点 | 对应用户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 第31—34条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主线;同时连接责任制、风险隐患、教育培训、承包商及应急。成果为义务清单、预算、阶段任务和管理证据。 | 企业负责人、EHS、项目负责人 |
| 1.1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21年修订)》 | 国家安全生产法在上海的地方衔接;结合实际行业核组织人员、风险、危险作业、承包商等要求。成果为企业责任分工与运行制度。 | 企业负责人、EHS、各部门负责人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 2026-05-01施行的特别法律。第23—27条衔接建设项目,第46—52条使用安全,第85—89条登记;生产储存、使用从事生产与实验检验等身份分开核。成果为全链条义务矩阵。 | 企业负责人、EHS、采购仓储生产QC |
| 2.1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结合2026年上位法使用)》 | 2013修订条例原文归档供与既有规章衔接;2026起先遵守2,新旧不一致以上位法为准,不单凭旧条例作当前全部适用结论。 | EHS、法务、许可申报与安全管理 |
| 2.2 |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 上海危化品管理及定义;重点核第15条设施维护、第16条评价和防爆检测、第18条储存及第72条项目/配套情形定义,并与2026年国家上位法衔接。 | 企业负责人、EHS、仓储生产、项目 |
| 1.3.1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9号)》 | 第19号令2026-06-01实施;核人员作业类别、培训考试、证书有效及换证条件,旧30号令不作为现行主入口。 | HR、EHS、生产维修、承包商 |
| 1.3.2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 | 范围限定工贸企业的有限空间作业;医药应先核行业与适用制度,不能只因有罐体直接套该令或据不适用免除作业安全义务。 | 适用工贸企业、EHS、作业审批监护人员 |
| 1.3.3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 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公布、备案、演练和修订,结合1.3.5/1.3.6及上海当前办理要求,不用环保预案替代。 | 企业负责人、EHS、应急编制与备案人员 |
| 1.3.5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救援和责任;与企业预案管理办法及风险情景合用。 | 负责人、EHS、应急队伍、相关部门 |
| 1.3.7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2015年修正)》 | 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等安全培训;特种作业另按2026年第19号令,不能把签到当作培训有效的全部证明。 | 负责人、EHS、HR、班组和承包商管理人员 |
| 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 建设消防与运行消防责任根基;特殊工程审验和其他工程备案抽查分别核,不能把所有厂房都叫特殊建设工程。 | 负责人、消防管理、项目工程、EHS |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特种设备识别、生产安装、使用登记、检验和人员等法律主线;按目录和实际参数判断设备范围。 | 设备管理、采购安装、检验、EHS |
| 1.6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 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施工安全责任,危险作业和施工方案等;项目EHS监督不能代替施工单位本身责任。 |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工程、EHS |
建设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主体责任,EHS负责组织和跟踪;设计、评价、施工、监理、检测检验机构对各自成果负责。企业聘请第三方不转移主体责任。对专业设计和计算的审阅不等于要求EHS个人代签专业结论。
4. 实施制度、技术报告与过程成果
不同项目需要形成的评价、设计、审查和验收成果各有用途。本节整理实施办法、报告编制依据和成果定位,便于企业准备委托资料、审核专业成果,并保存企业组织实施、整改复核和验收的过程证据。
4.1 实施与编制依据
| 编号 | 文件名称与原文 | 与框架的关系及使用重点 | 对应用户 |
|---|---|---|---|
| 1.2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5年修正)》 | 第7—9条区分预评价与普通项目综合分析;第10—17条设计;第18—25条施工、试运行、验收留档。第7条对象与第12条需报设计审查的对象不是完全相同;普通项目不因此免三同时。 | 建设单位、EHS、设计评价施工单位 |
| 1.2.1 | 《AQ 8001—2007 安全评价通则(公开转载本)》 | 横向安全评价管理、程序、内容与报告格式;技术内容与现行机构管理规定衔接,旧资质审批内容不能覆盖1.2.4。 | 安全评价机构、企业EHS |
| 1.2.2 | 《AQ 8002—2007 安全预评价导则(公开转载本)》 | 可研阶段预评价的程序、内容、报告和资料准备参考;先判断项目是否依法需要该类评价,不强制所有项目套同一报告。 | 安全评价机构、EHS及项目前期人员 |
| 1.2.3 | 《AQ 8003—2007 安全验收评价导则(公开转载本)》 | 竣工/试运行后的安全验收评价内容与成果结构;第三方评价不等于企业已组织安全设施验收。 | 安全评价机构、工程、EHS及验收人员 |
| 1.2.4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26年应急管理部令第20号修订)》 | 2026年第20号令修订、2026-07-01施行的文本;委托前核机构资质和业务范围、专业人员、现场服务及成果责任,不沿用旧机构等级或仅看营业执照。 | EHS、采购、评价检测机构及资质审核人员 |
| 2.3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2015年修正)》 | 第2条判范围,第8条起条件审查,第15条起设计审查,第22条起试生产及企业组织验收。适用项目形成评价、两项审查、试生产及验收档案。 | 建设单位、EHS、设计评价单位 |
| 2.3.1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 | 45号令援引的评价细则入口;本件为2007年试行全文,保留原称谓与历史制度说明,按现行上位法、评价标准和办理要求使用,不据其恢复已废止的8号令审批程序。 | 安全评价机构、EHS、技术审查人员 |
| 2.3.2 | 《AQ 3066—2025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 | 强制性行业标准,2026-07-01实施;规定危化项目设施设计专篇的编制及内容,关联风险分析、采纳措施、专业设计和附件图纸。适用于其范围内的危化项目,不直接套给全部普通项目。 | 设计单位、工艺仪控、EHS审核人员 |
| 2.3.3 | 《AQ/T 3033—2022 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 | 推荐性行业标准;规范适用化工建设项目各设计阶段、危险性分析、风险评估、审查及设计变更,区别于专篇目录导则。 | 设计单位、工程、工艺、EHS |
| 1.3.6 | 《GB/T 29639—2020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高校公开原文)》 | 推荐性国家标准,预案编制程序、体系、综合/专项/现场处置及风险评估、资源调查;不是把所有企业强制编三份独立预案。 | EHS、应急预案编制人员 |
| 1.4.5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2023年按第58号令修正)》 | 国家消防审验制度,2023年修正;第14条等判断特殊建设工程,消防手续与安全三同时各自办理。 | 建设单位、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及申报 |
| 1.6.1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2019年修正)》 | 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危大工程的专项方案、审核论证、实施监测和验收;按实际危大清单触发,不把所有设备检修都叫危大工程。 | 施工、监理、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及EHS |
4.2 成果定位与审核重点
| 成果种类 | 内容定位 | 不能怎样替代 | 对应用户 |
|---|---|---|---|
| 普通项目综合分析书面报告 | 工程、风险及安全条件/设施分析,提出和落实防护,按1.2形成备查成果。 | 不能一律改叫法定第三方安全预评价;河北等外省模板仅供结构学习,不能当上海统一导则。 | 企业项目/EHS、工艺设计配合。 |
| 安全预评价及危化品条件评价 | 建设前识别预测风险、评价选址及安全条件、提出措施;内容按实际适用文件。 | 报告不等于行政审查意见;安全条件论证与评价内容及提交要求分别核对。 | 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建设单位。 |
| 安全设施设计和设计专篇 | 将措施变成专业方案、参数、设备位号、图纸及投资;适用危化项目按AQ 3066—2025编制。 | 不能只把评价建议复制为专篇;设计专篇不能代替详细设计及施工图。 | 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工程/EHS审核承接。 |
| 安全验收评价 | 按适用要求验证实际建成、试运行、安全设施及管理条件。 | 安全验收评价合格不等于建设单位已完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也不代替消防或特种设备手续。 | 安全评价机构、验收组织、EHS。 |
| 企业验收书面报告和过程档案 | 验收组织、检查、意见、整改、复核及结论,形成可追溯证据。 | 不用一份评价报告或政府窗口办结截图代替企业验收记录。 | 建设单位/负责人、EHS、项目文控。 |
5. 化学品识别、重点风险与许可登记
化学品管理需要同时核对物质身份、企业活动和实际数量。本节将危化品目录及调整、重点监管目录、许可登记和受控化学品要求对应起来,帮助企业建立物料身份表与手续矩阵,并识别应进一步核查的工艺和储存风险。
5.1 文件与配套附件
| 编号 | 文件名称与原文 | 与框架的关系及使用重点 | 对应用户 |
|---|---|---|---|
| 2.8 |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原目录须叠加后续调整)》 | 原目录本体;与2.8.1实施指南、2.8.2—2.8.5调整及监管通知配合,按物质、混合物和实际危险性判断,不独用2015静态清单。 | EHS、采购、仓储、工艺QC |
| 2.8.1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 | 品名/CAS、危险性、混合物和目录应用规则;所附分类信息表单独见2.8.1.1,柴油规则已由2.8.3调整。 | EHS、采购、化学品鉴定分类人员 |
| 2.8.1.1 | 《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2015年原附件,须叠加后续调整)》 | 2015年原分类信息附件;叠加后续柴油分类及增列物质分类信息,不把本原表当2026年整合最新版。 | SDS编制、鉴定分类、EHS和采购 |
| 2.8.2 | 《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公告(2022年第8号)》 | 2022年第8号公告调整柴油条目,2023-01-01实施;涉及公辅燃油的也应核对。 | EHS、采购、公辅及柴油使用部门 |
| 2.8.3 |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改《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涉及柴油部分内容的通知》 | 删除原实施指南中部分柴油闪点豁免表述并调整分类信息;网页正文含调整内容,须与2.8.2合用。 | EHS、采购、公辅 |
| 2.8.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等10部门公告(2026年第3号)将3-氯丙炔等5种化学品纳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 2026年第3号公告及新增5种化学品信息;按实际CAS逐项核对,不能只查2015原目录。 | EHS、采购、QC研发、仓储 |
| 2.8.5 |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3-氯丙炔等5种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2.8.5.1 《3-氯丙炔等5种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 | 增列5种化学品的监管衔接,适用于实际涉及的企业;分类信息附件单列2.8.5.1,避免只下载新增目录而忽略配套要求。 | EHS、实际涉及物料的采购生产研发 |
| 2.8.6 | 《GB 15258—2009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 中文安全标签内容和编写规则;与中文SDS、分类信息保持一致。修订送审稿不是已生效新版。 | 供应商、采购、EHS、使用部门 |
| 2.9.1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 | 首批重点监管危化品名录及通知;两重点之一,按实际物料对照,不能等同重大危险源。 | EHS、工艺、设计及安全评价机构 |
| 2.9.2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 2.9.2.1 《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2.9.2.2 《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 | 第二批名录通知;名录和安全措施附件分别归档为2.9.2.1、2.9.2.2。 | EHS、工艺、设计及评价机构 |
| 2.9.3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 2.9.3.1 《1.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 2.9.3.2 《2.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 | 首批危险化工工艺通知;工艺目录及控制要求附件单列2.9.3.1、2.9.3.2。按工艺定义比对,不凭名称相似。 | 工艺、设计、仪控、EHS及评价机构 |
| 2.9.4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 2.9.4.1 《1.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 2.9.4.2 《2.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控参数、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及推荐的控制方案》 2.9.4.3 《3.调整的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的部分典型工艺》 | 第二批工艺及首批调整通知;三份附件单列,须同时核对,不以首批旧目录独立下结论。 | 工艺、设计、仪控、EHS及评价机构 |
| 2.10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2017年修正)》 | 原57号令2017修正文;第2条适用对象、第7条建设设计条件、第18条申请材料等,与2第48—52条衔接;达到行业/品种/量等条件的才判断使用许可。 | 符合范围企业、EHS、安全评价机构 |
| 2.10.1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 | 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不能仅以厂内存在危化品作许可判断;结合实际工艺和现行行业归类。 | EHS、项目分类人员、安全评价机构 |
| 2.10.2 |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 | 使用许可涉及的品种和数量标准;使用量与最大储量不同,核年设计与实际使用量等适用计算规则。 | EHS、工艺、采购、许可申报人员 |
| 2.10.3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2017年修正)》 | 危化品生产企业许可;根据实际最终/中间产品及活动确认,不把仅使用溶剂等同危化品生产。 | 实际生产危化品企业、EHS |
| 2.10.4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2015年修正)》 | 危化品经营含仓储经营的许可管理;企业自用与对外经营分开,采购同时核供方相应许可。 | 经营活动、采购供应商审核、EHS |
| 2.10.5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 | 生产和进口企业危化品登记,与安全使用许可、危化经营许可及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均不同;2有新衔接条件时优先适用。 | 生产和进口企业、采购及EHS |
| 2.14.1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 易制毒分类管理、购买运输及生产经营等分工;附表非所有后续增列整合版,须结合实际CAS补齐公告。 | 采购、仓储、QC研发、EHS、公安接口 |
| 2.14.2 |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 | 易制爆治安管理,涉及采购资质用途、流向记录、储存治安防范、人员及公安信息报送等按实际行为核对。 | 采购、仓储、QC研发、保卫及EHS |
| 2.14.3 |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 | 2017年易制爆名录本体,结合2.14.2识别;不与危化品目录或剧毒标识混淆。 | 采购、QC研发、仓储、保卫、EHS |
| 2.14.4 | 《关于将4-(N-苯基氨基)哌啶、1-叔丁氧羰基-4-(N-苯基氨基)哌啶、N-苯基-N-(4-哌啶基)丙酰胺、大麻二酚、2-甲基-3-苯基缩水甘油酸及其酯类、3-氧-2-苯基丁酸及其酯类、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酯类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公告》 | 2024年7种物质增列易制毒及衔接要求;只代表该次调整,不冒充全量增列清单。 | 易制毒采购管理、QC研发、保卫及EHS |
5.2 物料身份与手续判断
| 对照项 | 正确用途 | 常见误判及输出 | 对应用户 |
|---|---|---|---|
| 危化品目录及调整 实施指南和分类信息 | 按品名、别名、CAS、成分浓度、危险性和混合物规则判断;保留判断来源。 | 不能只看供应商说“不是危化品”,也不能仅以某一组分低于某比例一概豁免;原目录叠加2022柴油调整、2026增列及指南更新。输出物料身份表。 | EHS、采购、鉴定分类人员。 |
| 重点监管危化品 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 | “两重点”分别对化学品和工艺,按适用条款决定设计和风险控制要求。 | 发酵、生化反应或名称相似不当然属于某项危险化工工艺;不把每间生物药实验室一概要求全套SIS。输出工艺/物料逐项对照。 | 工艺、设计、仪控、评价、EHS。 |
| 重大危险源 | 2.11.1辨识,确认后再按2.11、2.11.4及适用标准评估、监控、建档备案和落实责任。 | 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点监管化学品是三个概念;“不构成重大危险源”不等于风险小。输出辨识计算、评估和管理档案。 | 工艺仓储、仪控、EHS、机构。 |
| 三类安全许可与危化品登记 | 2.10.3生产、2.10使用、2.10.4经营、2.10.5生产/进口登记分别判断。 | 使用证不是所有使用单位的通行证;自用进口不能忽略登记身份。2第87条的低量低暴露免登记须按具体实施条件确认,不能自行凭“量少”宣布免登记。 | EHS、法务、采购、进出口和生产。 |
| 剧毒 易制爆 易制毒及其他受控化学品 | 剧毒按危化目录标识;易制爆按名录和治安办法;易制毒按条例分类及历次增列另查公安等手续。 | 与“高毒”“危险废物”不是同一分类。易制毒2018条例附表和2024增列不是所有增列公告的完整汇编;须按实际CAS补齐历次调整。涉及监控化学品、麻醉精神药品等再开专项分支。 | 采购、仓储、QC研发、保卫、EHS及药品管理。 |
6. 工程设计与现场核查的技术依据
安全措施需要落实到专业设计、设施设备和现场作业条件。本节汇集重大危险源、隐患判定、储存、防火防爆、报警、特殊作业和特种设备等常用技术文件,并列出企业向设计、供应商和施工运维部门提出的输入及验证要求。
6.1 常用技术文件
| 编号 | 文件名称与原文 | 与框架的关系及使用重点 | 对应用户 |
|---|---|---|---|
| 2.11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2015年修正)》 | 重大危险源辨识后评估、建档、分级、监控、备案核销等;与2.11.1及新2.11.4合用。 | EHS、工艺、仪控、重大危险源责任人 |
| 2.11.1 | 《GB 18218—20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 按标准单元、物质和存在量开展辨识;多品种按相应规则计算。输出辨识计算和结论,不用年使用量直接代替存在量。 | EHS、工艺、仓储、安全评价机构 |
| 2.11.2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 历史对照文件;现行重大隐患判定主入口为2026-09-30实施的2.11.3,不再只按旧20项清单检查。 | EHS、企业负责人、工艺设备人员 |
| 2.11.3 | 《AQ 3067—2026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准则》 | 强制性行业标准,2026-09-30实施;按标准适用范围和各判定项排查重大隐患,不等同重大危险源辨识。 | 企业负责人、EHS、工艺设备及隐患排查人员 |
| 2.11.4 | 《AQ 3072—2026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管理要求》 | 强制性行业标准,2026-09-30实施;实际构成危化品重大危险源时核包保责任、检查和履职记录。 | 重大危险源企业负责人、技术操作负责人、EHS |
| 2.12 | 《GB 15603—2022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高校公开原文)》 | 危化品仓库储存的基本要求、收发、在库、装卸及管理;按仓库与物料条件使用,不当作所有实验室专柜的完整设计规范。 | 仓储、工程、EHS |
| 2.12.1 | 《GB 17914—2013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实际物料符合范围时配合通则及消防设计,核禁忌、条件和管理。 | 仓储、采购、EHS |
| 2.12.2 | 《GB 17915—2013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结合实际酸碱等危险性、包装和禁忌关系,不将酸碱简单放在同一泄漏收集系统。 | 仓储、采购、EHS |
| 2.12.3 | 《GB 17916—2013 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 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按实际物料和适用范围,不替代剧毒、高毒或易制毒等特别管理判断。 | 仓储、采购、EHS |
| 2.12.4 | 《GB/T 50493—2019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 石油化工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设计;其他场所采用或参照时由设计说明适用性,核对象、释放源、布点、设定及响应。 | 工艺、仪控、设计、EHS |
| 2.12.5 | 《GB 50058—201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 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和电气装置选型设计;由工艺电气等专业确认区域及设备匹配,不让EHS凭经验统一指定等级。 | 工艺、电气、工程、EHS |
| 2.12.6 | 《GB/T 34525—2017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使用;气瓶检验、充装、设备属性及介质安全另按法规规程核,不能凭本标准替代登记检验。 | 气体使用部门、仓储、设备、EHS |
| 2.13 | 《GB 30871—2022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 强制性国家标准,范围明确包括医药企业;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按实际涉及执行,不以未领危化使用证就认定不适用。 | 医药企业、作业审批监护、维修承包商、EHS |
| 2.13.1 | 《AQ 3026—2026 化工企业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 | 强制性行业标准,2026-09-30实施;按化工企业适用范围开展检修前准备、过程及交付,不因是所有医药企业就无条件扩张适用范围。 | 适用化工企业、设备工程、检维修承包商、EHS |
| 1.4.3 | 《GB 55037—2022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 全文强制工程建设规范,2023-06-01实施;核防火布局、分隔、疏散等,结合专业规范处理公告废止条款。 | 建筑消防设计、工程、EHS |
| 1.4.4 | 《GB 55036—2022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 全文强制工程建设规范,2023-03-01实施;消防给水、报警灭火、防排烟等按实际系统专业设计核对。 | 消防设计、安装调试、检测维护、EHS |
| 1.5.1 | 《TSG 31—2025 工业管道安全技术规程》 | 2026-01-01实施的工业管道规程;按范围及过渡条款应用于设计安装使用检验等,不泛化到所有管线。 | 设备工程、设计安装、检验机构、EHS |
| 1.5.2 | 《TSG 08—2026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 2026-05-01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登记、停用启用移装报废等,结合1.5.3设备代码过渡要求。 | 特种设备管理、工程、EHS及使用部门 |
| 1.5.3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若干问题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6〕82号)》 | TSG 08—2026实施衔接,含设备代码过渡;不能将局部过渡理解为新版整体延后。 | 特种设备管理、采购、工程、登记办理人员 |
6.2 设计输入与现场核查主题
| 企业审查主题 | 应向设计或供应商提出的输入 | 验证证据与边界 | 对应用户 |
|---|---|---|---|
| 总图 火灾危险性和储存 | 全量物料、最大储量、建筑用途、周边敏感目标、库房分区与禁忌关系。 | 防火分类、间距、分区、疏散、泄漏收集、通风及消防设计;普通药品仓不自动适合存放危化品。 | 总图建筑消防设计、工艺、EHS。 |
| 防火防爆与静电 | 释放源、物料参数、工况、通风、装卸转移和清洗活动。 | 防爆区域划分、设备防爆适配、接地和检测证据;不把所有房间统一设某个防爆等级。具体防雷防静电专业标准按设计确认后补齐。 | 工艺、电气、设备、检测及EHS。 |
| 可燃 有毒和缺氧报警 | 各气体危险特性、泄漏位置、空间和通风、人员活动及事故响应。 | 探测对象、布点、设定依据、校准、联锁/报警响应测试;可燃检测不代替缺氧和有毒检测,GB/T 50493按适用范围采用或作为论证参照,不因题名就套用于所有实验室。 | 仪控、暖通、工艺、EHS。 |
| 工艺与自动控制 | 物料、反应/发酵条件、温压、加料、失冷失电及异常状态;实际触发的“两重点一重大”等条件。 | 按适用条件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反应风险评估、安全仪表系统及安全完整性等级定级验证;由专业机构和设计论证,相关计算与论证由相应专业人员完成。 | 工艺、仪控、设计、评价及EHS。 |
| 洁净生产与设备维护 | GMP需求、隔离设备、清洗消毒、排风回风、易燃物及检维修场景。 | 联合QA审查产品保护、人员保护、火灾爆炸与生物安全;洁净级别和房间正压不替代安全防护。 | QA、工程、生产、EHS、生物安全管理。 |
| 压力容器 管道 气瓶及机械 | 设备介质、压力、温度、容积、管径和用途,采购安装检修资料。 | 先按特种设备目录和适用技术规程确定范围,再核许可、告知、监督检验、登记、定期检验及作业资格;不是所有罐和管线都属于特种设备。机械防护及能量隔离另核设备实际风险。 | 设备工程、采购、检验、使用部门和EHS。 |
| 维护和承包商特殊作业 | 作业区域、残留、危险能源、交叉作业、作业人员和监护救援条件。 | GB 30871—2022明确涵盖医药企业;对其范围内作业落实许可、隔离、分析、监护及完工交接。1.3.2工贸有限空间规定不能仅凭“有罐体”直接宣布适用于生物药企业。 | 作业审批、属地、维修承包商、EHS。 |
行业设计、通风、防火、消防给水、报警、防雷、防静电及自动化的进一步专业分册,以项目条件和设计选标清单展开。本节提供主线和通用技术文件,项目专业分册应按实际条件进一步选用。SDS、个人防护及医药洁净厂房相关职业卫生资料,可参阅职业卫生页面。
7. 上海办理要求与自用库房
上海项目还需要结合地方准入、规划、安全审查和消防等要求办理。本节整理相关地方文件及办事资料,帮助企业核对自用库房性质、管辖权限、事项材料和提交节点;实际办理时应以项目所在区域和当前指南为准。
| 编号 | 文件名称与原文 | 与框架的关系及使用重点 | 对应用户 |
|---|---|---|---|
| 2.4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办事指南(既有网页摘录转存)》 | 安全条件审查已有网页摘录转存;核工程性质、评价及材料,实际申请重新选权限和首次/变更事项,不承诺旧入口实时有效。 | 企业EHS、许可申报人员、设计评价单位 |
| 2.5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办事指南-一网通办内容(既有网页摘录转存)》 | 设施设计审查已有网页摘录转存;原入口为市级权限变更申请,首次申请不能照用变更清单。 | 企业EHS、许可申报人员、设计评价单位 |
| 2.6 |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要求的通知(沪应急危化〔2022〕55号)》 | 上海落实生产建设项目风险防控指南的通知,2022年55号;项目准入、技术审查及全过程风险控制,适用范围不能泛化到所有使用项目。 | 建设单位、项目、EHS、设计评价单位 |
| 2.7 |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附件)》 | 应急〔2022〕52号附件;危化品生产项目从准入、条件审查、设计施工、试生产到验收的风险防控。根据是否有生产/伴生等实际情形选用。 | 危化品生产项目负责人、设计评价、EHS |
| 2.15.1 | 《关于印发《工业企业配建自用专门放置危化品小型库房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沪规划资源建〔2025〕290号)》 | 上海自用小型库房的规划及多部门衔接;工贸配套情形有明确对象,不能据此推导所有生物药自用库免安全审查。 | 项目、规划、EHS、消防设计、园区接口 |
| 2.15.2 | 《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三批第一版)及转发通知》 | 第三批第一版上海禁限控规则网页正文;完整原公报另归档2.15.2.1,按区域、用途及例外条款核对。 | 选址准入、采购、工艺、EHS |
| 2.15.2.1 | 《上海市政府公报2016年第14期(含禁止限制控制危化品目录第三批第一版)》 | 政府公报原件含目录相关内容和相邻文件;结合公报目录定位,不把整本公报标题当作一份新标准。 | EHS、采购、选址准入;按公报目录定位原文件 |
| 1.3.4 | 《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2024年修正)》 | 上海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及责任落实;与风险分级管控1.3.8衔接,输出整改闭环。 | 负责人、EHS、部门与班组 |
| 1.3.8 |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指南的通知(沪应急行规〔2024〕1号)》 | 上海风险辨识、评估、分级和管控实施指南,明确包括化工医药等适用企业;保留原文旧标准引用,实际使用与现行标准衔接。 | 负责人、EHS、化工医药等适用企业、部门班组 |
| 1.4.1 | 《上海市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 上海厂房仓库消防管理,2026-03-01施行;覆盖用途、明火动火、疏散及设施、租赁多使用人等实际管理条件。 | 厂房仓库管理、EHS、工程、出租承租方 |
| 1.4.2 | 《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23〕18号)》 | 上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抽查的地方办理和组织要求;与1.4.5及消防强规并用。 | 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工程、消防申报人员 |
上海两项安全审查指南是已有网页摘录的PDF归档,不作为实时门户和权限确认。2.5原摘录入口是“市级权限变更申请”,首次办理应重新选择对应权限与事项,不沿用变更材料清单。所在地、产业准入、园区及市区权限未明确前,先保留办理入口和材料类型,不预设具体窗口。
上海小型库房指导意见的面积条件用于规划及管理路径,不是通用安全容量限值。具体项目仍应分别确认规划、安全、消防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