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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HS 工作与资料索引-环保
企业环保管理需要把项目手续、现场设施、排放数据和管理责任连接起来。本页按企业 EHS 的工作顺序组织八个章节:第1章判断企业和项目适用哪些要求;第2章安排选址、环评、设计施工、调试、验收及变更任务;第3章明确法律责任与部门分工;第4章把排污许可证或登记要求落实到运行;第5章按水、气、声、固废、土壤等要素核对污染防治措施;第6章组织监测、信息披露、统计与环境税的数据工作;第7章落实环境风险防控、应急和异常整改;第8章衔接上海办理,并将周期性任务和证据纳入日历与档案。点击下图模块可进入相应章节,企业可结合所在地、实际工艺、物料、产能、排放去向和监管类别选用资料。
1. 企业边界与适用判断
本章用于建立企业的环保事项清单。先确认生产经营主体、厂址、项目边界和实际活动,再分别判断环评、排污许可、排水、固废、风险和其他专项要求;同一企业可能同时适用多条路径,环评类别与排污许可类别需要分别判断。
| 情形与判断输入 | 应核对的要求 | 企业需要形成的成果 | 牵头及协作部门 |
|---|---|---|---|
| 新建、改建、扩建、技改、搬迁;行业、工艺、产能、选址与敏感区 | 对照国家环评分类名录、地方细化规定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判断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或未纳入名录等情形。未纳入环评管理不等于免除污染防治和其他手续。 | 项目边界与工艺流程、分类条目和判断依据、准入意见、手续计划;对应第2章。 | 项目/EHS,工艺、设计、园区 |
| 企业全部行业和通用工序;生产设施、排放口与污染物 | 独立判断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或排污登记。一个厂区内的多种活动应完整识别,不能只按营业执照的主营业务判断。 | 分类对照表、设施和排口清单、许可证或登记表;对应第4章。 | EHS,生产、设备、技术机构 |
| 废水排入市政管网、园区管网或直接排入环境 | 分清排污许可、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及接管条件。园区接纳协议不能替代企业依法应办的许可,也不能代替达标要求。 | 排水系统图、排水去向、接管水质水量条件、适用证件;对应第4、5章。 | 工程/公用工程,EHS、园区 |
| 废液、污泥、废包装、废活性炭、废催化剂、不合格品等 | 先判断是否属于固体废物,再按名录、排除清单和鉴别要求判定危险废物。一般固废、危废、生活垃圾及适用的医疗废物分别管理。 | 一废一来源和属性依据、代码和数量、贮存方式、去向与合同;对应第5章。 | EHS,生产、QC/研发、仓储采购 |
| 被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等名单;地下罐池、管线与有毒有害物质 | 按监管身份和实际风险核隐患排查整治、自行监测、信息报送,以及拆除、停产关闭和土地用途变更等要求。重点监管单位的专项义务不能不加区分地套给所有企业。 | 监管身份依据、重点设施清单、防渗检查、隐患和监测档案;对应第5、6章。 | EHS,设备、工程、土地资产管理 |
| 存在风险物质、事故废水、火灾次生污染及周边敏感目标 | 识别环境风险、预案备案适用范围和管理类别。环境风险分级与安全重大危险源辨识的目的、物质清单和计算方法不同,应分别开展。 | 风险物质最大存在量、风险评估、雨污切断和事故废水控制方案、预案适用结论;对应第7章。 | EHS,工艺、消防、公用工程 |
| 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口、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碳市场纳管等 | 按实际活动叠加专项要求。新化学物质应核名录、用途、主体和数量;辐射管理按源/装置类别办理;碳核算履约按全国或上海实际纳管范围执行。 | 专项适用矩阵、采购/进口前审查、许可证或登记、专项计划;不把普通制造企业一律认定为碳市场或辐射许可对象。 | EHS,采购、研发、法务、能源管理 |
主体责任由建设单位、排污单位及相应活动责任人承担。EHS 统筹适用判断、计划和核查,生产、工程、设备、采购、仓储、研发及财务分别承接;租用厂房、共用设施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时,应写清管理边界、数据交接、异常报告和污染防治责任。
2. 建设项目、变更与验收
本章用于把环保要求排进项目进度和投资计划,形成从审批条件到工程设施、从调试数据到验收成果的对应关系。EHS 应参与选址和工艺方案讨论,并在采购施工前把环评要求交给设计、工程及运行部门。
2.1 各阶段企业任务与交付
| 阶段 | 企业应组织的工作 | 应交付和核对的材料 | 责任接口 |
|---|---|---|---|
| 立项、选址与可研 | 核分区管控、产业和园区准入、敏感目标、排水去向、污染物总量及治理可行性;识别环评和专项手续。 | 选址和路径判断、项目真实物料/水平衡、污染源清单、预算及办理计划。 | 项目负责人、工艺、EHS、园区 |
| 环评编制和报批/备案 | 提供真实工程资料;报告书按适用要求开展公众参与;报告书(表)依法取得批准后方可开工,登记表按其规定时点备案。 | 报告及基础资料、公众参与材料、批复或备案回执、各项承诺及条件清单。 | 建设单位、环评机构、EHS |
| 设计、采购与施工 | 把环评及批复中的治理工艺、处理能力、排口、监测、防渗、风险措施和投资落实到图纸、技术协议与施工合同;管理施工污染。 | 要求落实对照表、设备参数、施工及隐蔽工程记录、竣工图、变更记录。 | 设计、工程、采购、承包商 |
| 调试与实际排污前 | 检查环保设施、排口和采样条件、雨污系统、事故收集设施、人员规程及危废去向;应持证的在实际排污前取得许可证,依法完成相应登记和其他专项手续。 | 调试条件确认、相应许可/登记、上海要求的开工与调试信息、工况及设施运行记录。 | 项目、公用工程、生产、EHS |
| 自主验收与移交 | 依法应验收的由建设单位组织;按适用技术规范开展自查和验收监测,解决不符合项,形成验收意见并履行公开及信息填报要求。 | 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及整改证据;公开与填报留痕、运行移交清单。 | 建设单位、技术机构、生产设备 |
| 后续变更、扩产与停产拆除 | 实施前评估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措施变化,分别判断环评重新报批/审核、许可重新申请/变更及风险、危废等更新要求;关闭拆除另做污染防控。 | 变更前后对照和判断依据、相应手续、剩余物料和废物去向、设施清理及场地资料。 | 变更发起部门、工程、EHS、资产管理 |
环保自主验收、排污许可、排水许可和专项许可分别承接不同义务。取得环评批复并不代表具备排污条件,取得排污许可证也不代表已完成建设项目验收。
2.2 项目依据与专业成果
| 编号 | 文件名称与原文 | 企业使用重点与适用边界 | 主要使用者 |
|---|---|---|---|
| 2.2.1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官方网页原文转换版 · 官方发布 | 环评管理、设计和投资、施工与自主验收的配套行政法规;与第3章法典合用,旧法名称和不一致规定按现行上位法衔接。 | 项目、EHS、设计工程 |
| 2.2.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官方PDF原文 · 官方发布 | 按项目实际建设内容及敏感区条件判断环评形式;涉及多个类别时依名录规则判断。上海同时对照第8章细化规定。 | EHS、环评编制人员 |
| 2.2.3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版,2026年修改后) 官方PDF原文 · 官方发布 | 上海项目在国家名录基础上对照本市实施细化规定,按实际工程内容和环境敏感区判断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此件为2026年修改后重新发布的完整细化规定及分类表,第8章同时保留地方索引。 | 上海建设单位、EHS、环评机构 |
| 2.2.4 |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官方网页原文转换版 · 官方发布 | 对照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措施变化;已有行业重大变动清单的按行业清单执行。不能把“产能变化不足30%”当作所有情形的免责线。 | 项目、工艺、EHS |
| 2.2.5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官方PDF原文 · 官方发布 | 明确建设单位自主验收、报告、公开和档案责任。原公告中的水、噪声、固废过渡安排属于历史制度说明,不据此恢复政府代替企业验收。 | 建设单位、验收组织人员 |
| 2.2.6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 官方Word原文转换版 · 官方发布 | 污染影响类项目验收自查、监测方案、工况、报告和意见等技术内容;已发布行业验收规范的从其规定。附件含报告与成果参考格式。 | EHS、监测/验收机构、生产 |
3. 法律基础与企业责任
本章用于将法律义务转成企业内部职责和审核要求。企业应把项目、生产、设备和供应商管理纳入同一责任体系,安排必要人员、设施和资金,并核查技术服务成果及原始数据。
| 编号 | 文件名称与原文 | 企业应据此落实什么 | 责任部门 |
|---|---|---|---|
| 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政府公开PDF全文 · 官方发布 | 企业污染防治责任、环评与三同时、许可、监测、信息公开、风险应对以及各污染要素和绿色低碳要求的法律主线。法典自2026-08-15施行,第1242条同时废止原环保法、环评法、水、气、固废、土壤、噪声等十部法律。 | 负责人、EHS、法务、各业务部门 |
| 3.2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6年) 官方网页原文转换版 · 官方发布 | 2026-08-15起施行的上海12件地方性法规修改决定,涉及环保、大气、土壤、无废城市、排水等地方衔接。此件是修改决定,应与相应条例修正后的全文合用。 | EHS、法务、上海各业务部门 |
| 3.3 | 生态环境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026年第37号公告附件) 官方PDF原文 · 官方发布 | 清理适用依据时核对附件176件废止文件;旧制度、通知及培训材料不能仅因仍可下载就当作现行要求。附件为废止目录,执行日期和公告正文见官方发布页。 | EHS、法务、体系与内审人员 |
配套法规、规章和标准中保留旧法律名称的,须结合现行法典和已公布的修改、废止决定使用;不一致时按现行上位规定衔接。企业内部制度、合同技术条款和培训课件也应同步复核。
| 管理环节 | 企业负责人/EHS | 业务部门与受托方 | 应保留的责任证据 |
|---|---|---|---|
| 责任与资源 | 负责人明确职责和资源;EHS 建立适用清单、计划及内部核查机制。 | 部门负责人承接设施、人员、预算和操作控制。 | 责任分工、岗位规程、预算、培训与能力记录。 |
| 委托监测、环评、设施运维或危废处置 | 审查服务范围、能力及依法要求的资格,约定真实数据、交付、异常报告和污染防治责任,核查履约。 | 受托方按合同和法定要求开展服务;业务部门提供真实工况并复核成果。 | 资格/能力核查、合同、原始资料、现场记录、成果审核与问题关闭。 |
| 监督检查与整改 | 明确对接人员,提供真实完整材料,对隐患和违法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报告。 | 工程生产落实整改,技术机构提供可验证的技术支持。 | 检查记录、原因分析、整改实施、复测/复核及主管部门反馈。 |
4. 排污许可与运行管理
本章用于把“有证或有登记”落实为“按要求运行”。企业应以实际设施、排口和污染物逐项核对证载内容,把运行、监测、台账、报告和变更要求分配到岗位,并与项目环评、验收和现场状态保持一致。
4.1 分类、申领和证后管理
| 编号 | 文件名称与原文 | 企业工作与交付成果 | 适用及责任接口 |
|---|---|---|---|
| 4.1.1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官方网页原文转换版 · 官方发布 | 建立许可事项、有效期、申领更新、监测台账和报告清单;与法典及2026年修正规章衔接使用。 | 依法纳入许可/登记的排污单位;EHS |
| 4.1.2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2026年修正) 官方PDF原文 · 官方发布 | 使用2026年修正后的正式文本;核重点/简化许可及登记、综合许可要素、首次/重新申请、变更延续、设施运行和证后管理。 | EHS、生产设备、申报服务机构 |
| 4.1.3 |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官方PDF原文 · 官方发布 | 国家分类基准,按行业、规模和通用工序判断类别;浦东企业同时对照下一行专门名录的补充和调整。修订草案或会议审议消息不能直接替代正式公布的名录。 | EHS、工艺、项目人员 |
| 4.1.4 | 上海市浦东新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沪环规〔2023〕6号) 官方PDF原文 · 官方发布 | 沪环规〔2023〕6号,由市生态环境局为浦东制定,对33个行业(工序)补充和调整;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包括自贸区保税区及临港新片区的浦东范围。核行业、工序、规模和重点单位身份后确定许可/登记类别,研发中试等按名录专门条款核对。 | 浦东企业EHS、工艺、申报人员 |
| 4.1.5 | HJ 942—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官方PDF原文 · 官方发布 | 申请资料、设施和排口、污染物与许可限值、可行技术、监测和环境管理的通用技术框架;行业/通用工序规范按其适用关系选用。 | EHS、技术机构、设计及公用工程 |
| 4.1.6 | HJ 944—2018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官方PDF原文 · 官方发布 | 设计运行台账和执行报告的数据来源、填报分工与审核;行业规范已有规定的依其执行。旧技术文本中的较短留存表述,应与现行办法至少五年的台账要求衔接。 | EHS、生产设备、统计填报人员 |
浦东企业应先核厂址与名录适用区域,再逐项对照行业、通用工序和专门条款,保存分类结论及依据。排污许可的“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决定许可或登记路径;第8章浦东监管细则中的“重点、一般、简易、自主监管对象”用于分类监管,两套类别应分别确认。
4.2 企业运行核查表
| 任务 | 日常如何落实 | 留存材料与复核点 | 承接部门 |
|---|---|---|---|
| 证件与现场一致 | 将工艺、产能、原辅料、设施、排口、去向和污染物与实际现场对照;发生变化前判断重新申请、变更、重新登记等要求。 | 环评—验收—许可证—现场对照表、变更判断、审批和登记记录。 | EHS,项目、工艺、设备 |
| 治理设施有效运行 | 将设计工况和操作窗口交给运行岗位;管理启停、旁路、药剂、耗材、检修及备用措施,异常及时处置。 | 运行参数、生产负荷、维护、耗材更换、异常和恢复证据。 | 生产、公用工程、设备 |
| 排口与监测条件 | 核排口位置、编号、标志、采样平台和安全条件;依法应安装自动监测的落实安装、联网、维护和数据质量要求。 | 排口图、设施标识、采样及校准维护记录、数据异常处理。 | 工程设备,EHS、监测单位 |
| 台账与执行报告 | 按许可证确定记录内容、频次和提交期限,统一生产、用水、能耗、排放及固废数据口径,提交前内部审核。 | 原始数据、计算过程、执行报告和提交回执;环境管理台账至少保存五年。 | EHS牵头,生产、计量、财务 |
5. 污染防治与现场技术依据
本章用于从污染物产生端追踪到收集、处理、排放和最终去向,核查设施是否按要求建设并持续有效。排放限值应根据行业、地区、时段、排放方式、排口类别及许可证等确定;综合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适用关系需要逐项判断。
5.1 废水、废气与噪声
| 编号 | 文件名称与原文 | 企业应用重点与边界 | 成果及使用者 |
|---|---|---|---|
| 5.1.1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26年修订) 官方网页原文转换版 · 官方发布 | 2026年修订文本;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时,核排水许可、预处理、检测和设施安全责任。与排污许可分别判断。 | 雨污管网图、许可及接管条件、排水水质水量记录;公用工程/EHS |
| 5.1.2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修正) 官方PDF原文 · 官方发布 | 2026年修正文本;新设、改设或扩大入河排污口时,按类型核设置审批或登记及责任主体,不把市政接管口直接认作企业入河排污口。 | 排口论证/登记及相应手续、通道和排口维护记录;项目/EHS |
| 5.1.3 | DB31/ 199—201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官方PDF原文 · 官方发布 | 上海污水综合标准;对照行业标准优先关系、直接或间接排放、控制位置等确定适用值,不能统一套一个“三级标准”。 | 适用标准和限值表、采样点及监测方案;EHS、公用工程 |
| 5.1.4 | DB31/ 933—2025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官方PDF原文 · 官方发布 | 上海2026-03-01实施的新版大气综合标准,替代2015版;核适用行业、有组织/无组织、现有与新建源及衔接规定,按原文确定执行时点。 | 废气收集处理核查、限值和监测清单;工程、生产、EHS |
| 5.1.5 | GB 37822—2019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官方PDF原文 · 官方发布 | VOCs物料储存、转移、工艺、泄漏、敞开液面及收集处理控制;已有行业标准规定时按适用关系执行,不能仅靠末端一次达标检测判断全过程合规。 | 物料含量与用量、密闭收集、运行参数、设备泄漏及耗材管理;生产设备/EHS |
| 5.1.6 | DB31/ 1640—2025 工业企业设备与管线组件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排放标准 官方PDF原文 · 官方发布 | 上海强制性泄漏排放标准;按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及其他行业受控密封点数量等条件判断适用,不能将所有用溶剂企业一律纳入同一LDAR范围。 | 适用判断、密封点台账、检测修复和质量核查记录;工艺设备/EHS |
| 5.1.7 | GB 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官方PDF原文 · 官方发布 | 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噪声的限值与测量;核功能区、厂界、敏感建筑及昼夜工况。职业噪声接触限值不能替代厂界环境噪声标准。 | 噪声源与隔声减振措施、厂界和敏感点监测;设备/EHS |
对废水应分清清洁雨水、可能受污染雨水、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和事故废水的收集及去向;对废气应覆盖正常生产、启停、清洗、换料、检修及异常工况。涉及制药、化工、电镀等行业时,应补充适用的行业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不能仅使用本节综合标准。
5.2 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
| 编号 | 文件名称与原文 | 企业应用重点与边界 | 成果及使用者 |
|---|---|---|---|
| 5.2.1 | GB 34330—2025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官方PDF原文 · 官方发布 | 2026-03-01实施,替代2017版;先判是否属于固体废物,核副产物、回用及利用产物等条件,不能仅凭出售、有收入或更名为“副产品”排除固废属性。 | 属性判断及证据;EHS、工艺、采购销售 |
| 5.2.2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 官方PDF原文 · 官方发布 | 按产生行业、工艺、废物描述、代码和危险特性核对;豁免须同时满足清单环节和条件,不等于废物从此不属于危废。 | 危废识别清单、代码、豁免适用证据;EHS、产废部门 |
| 5.2.3 | 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2026年版) 官方PDF原文 · 官方发布 | 排除范围依具体来源、工艺和描述判断;不能仅因名称相同就排除,也不能把“未列入名录”直接视作一般固废。 | 排除条件对照、必要的鉴别材料;EHS、工艺 |
| 5.2.4 | GB 18597—2023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官方PDF原文 · 官方发布 | 危废贮存设施/贮存点、分区相容性、容器包装、防渗、防雨、废气收集、监测和应急等按实际情形核对。 | 贮存场所设计与检查、容器标签、收集清运记录;仓储/EHS |
| 5.2.5 | HJ 1276—2022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 官方PDF原文 · 官方发布 | 核危险废物标签、贮存分区及设施标志的内容、样式和设置;与废物、设施编码和管理台账一致。 | 标签和标识清单、现场核查记录;仓储、产废部门/EHS |
| 5.2.6 | HJ 1259—2022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 官方PDF原文 · 官方发布 | 按环境重点监管、简化或登记管理等条件核管理计划、台账、申报内容及频次,形成产生—入库—出库—去向的数量平衡。 | 管理计划、申报回执、台账和库存核对;EHS、仓储、生产 |
| 5.2.7 |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26年修正) 官方PDF原文 · 官方发布 | 使用2026年修正文本;移出人核受托方资格和技术能力、合同、计量、电子联单、跨省审批及接收利用处置结果。产废单位不因交付收运即免除核实义务。 | 资质和能力核查、合同、称重、联单、接收/处置确认;EHS、采购物流 |
| 5.2.8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 官方PDF原文 · 官方发布 | 一般工业固废按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建立台账,核受托方实际能力、合同和去向,做好可追溯管理。 | 固废清单、台账、合同与接收凭证;EHS、仓储采购 |
| 5.2.9 | GB 18599—2020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官方PDF原文 · 官方发布 | 对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场、填埋场及规定的充填回填利用等适用;库房及罐桶袋等包装工具贮存过程不适用本标准,仍须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要求。 | 场所适用判断、防护检查及去向记录;工程、仓储/EHS |
危废属性与危险货物运输属性应分别核实,包装、标志、承运单位、车辆和人员按各自适用要求管理;不得用普通货运合同替代依法应具备的运输条件。实验室和研发废液、污染包装、清洗废物、废活性炭等应从产生工序识别,不以“量少”直接豁免。
5.3 土壤、地下水与条件性专题
| 编号 | 文件名称与原文 | 企业应用重点与边界 | 成果及使用者 |
|---|---|---|---|
| 5.3.1 |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官方PDF原文 · 官方发布 | 工矿用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适用的调查、防渗、运行、监测及拆除管理配套规定;与法典及现行技术要求合用。 | 重点设施与有毒有害物质清单、污染防控及拆除方案;EHS、工程 |
| 5.3.2 | HJ 1478—2026 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整治技术指南 官方PDF原文 · 官方发布 | 2026-08-15实施;按重点场所和设施组织资料检查、现场排查、必要的渗漏检测及污染线索核查,形成隐患整治台账。 | 隐患排查、整治方案、完成证据与复查;EHS、设备工程 |
| 5.3.3 | HJ 1209—2021 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官方PDF原文 · 官方发布 | 指导适用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核重点单元、点位、因子、频次和质量控制;与隐患排查整治分别落实。 | 监测方案、点位图、报告及异常调查;EHS、监测单位 |
| 5.3.4 |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 官方PDF原文 · 官方发布 | 按物质名称、CAS、用途和具体禁止/限制/限排措施逐项筛查;核豁免用途及截止日期,不能笼统认为所有同族物质或所有用途要求相同。 | 采购与替代审查、物料筛查、风险管控和废弃物去向;采购、研发/EHS |
| 5.3.5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2026年部令第40号) 官方PDF原文 · 官方发布 | 2026-10-24公布施行的第40号令;生产/进口前核现有名录、新用途、数量及排除情形,判断常规、简易或形式登记,落实后续信息传递和风险控制。 | 登记适用结论、相应登记证和供应链传递记录;研发、采购进口/EHS |
| 5.3.6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2026年修订) 官方网页原文转换版 · 官方发布 | 2026年修订文本,适用于全国碳市场;被纳入的企业落实数据质量、核算报告、核查与配额清缴。上海地方市场及其他能源管理要求另行核定。 | 纳管判断、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核算报告和履约证据;能源、生产、财务/EHS |
清洁生产审核应按法典、审核办法及属地公布的范围和名单判断。上海企业可对照2026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及工作要求核实是否纳入,并安排审核、整改、评估验收及信息公开。涉及放射源、射线装置、海洋工程、消耗臭氧层物质等活动时,应在第1章适用矩阵中另列专项手续、技术依据和责任人。
6. 监测、信息披露、统计与环境税
本章用于建立真实、可追溯且相互一致的环保数据。先按许可证、行业监测指南和其他适用要求确定“测什么、在哪里测、何时测、如何判定”,再组织监测、审核、公开与申报。委托机构实施监测时,企业仍需落实自身法定责任,不能只接收一份结论报告。
6.1 数据工作依据
| 编号 | 文件名称与原文 | 企业工作与适用边界 | 主要使用者 |
|---|---|---|---|
| 6.1.1 |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官方网页原文转换版 · 官方发布 | 2026-01-01施行;核自行监测、自动监测、委托服务、原始记录和数据质量责任,防止工况失真、采样不规范和数据造假。 | 负责人、EHS、计量/仪控、监测服务机构 |
| 6.1.2 | HJ 819—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官方PDF原文 · 官方发布 | 自行监测方案、点位、指标、频次、质量保证、记录和报告的通用技术依据;已有行业指南或许可证具体要求时按适用关系执行。 | EHS、监测机构、生产设备 |
| 6.1.3 | 企业生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2026年修正) 官方PDF原文 · 官方发布 | 使用2026年修正后的名称和文本;按重点管理、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符合条件的上市/发债企业等范围及属地名单判断,落实年度和临时披露。 | EHS、法务、证券/融资及财务 |
| 6.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25年修正) 官方网页原文转换版 · 官方发布 | 2025年修正的税法正文及附表;按纳税主体、直接排放、应税污染物、核算方法和减免条件判断,与税务最新配套规定及地方税额衔接。 | 财务/税务,EHS、计量与生产 |
6.2 从原始数据到提交材料
| 工作 | 企业应核查什么 | 应形成的证据 | 责任接口 |
|---|---|---|---|
| 手工及自动监测 | 监测方案覆盖应测对象;核委托范围、方法能力、现场真实工况、采样质控、仪器维护及数据完整性;自动和手工数据异常及时排查。 | 方案、合同、工况、采样/原始记录及报告、校准维护、异常标记和处理记录。 | EHS、生产、仪控、监测机构 |
| 达标与趋势复核 | 对应排口、污染因子、适用时段和标准限值判定;关注缺测、超标、持续接近限值、负荷与排放关系异常。 | 内部审核、趋势分析、超标和设备异常原因、措施及验证。 | EHS、运行设备 |
| 许可报告与环境统计 | 按许可证、统计调查范围和年度通知确定报送对象及周期;统一产品、原辅料、用水能耗、排放量与固废数据,保留核算路径。 | 数据来源台账、计算底稿、审核与提交回执;不能用一份报告自动替代全部申报。 | EHS、生产统计、计量、财务 |
| 法定信息披露 | 判断是否属于披露主体,核年度及临时事项;与许可、监测、处罚、风险及碳排放等材料一致,依法处理涉密信息。 | 披露报告、审核记录和系统回执;其他监测信息公开义务另按适用规定落实。 | EHS、法务、信息披露负责人 |
| 环境保护税 | EHS提供污染物、排放量及核算证据,财务核税目、地方税额、减免和申报期限;对数据差异共同复核。 | 环保税台账、计算底稿、监测/物料衡算等依据、申报与缴税凭证。 | 财务/税务牵头,EHS支持 |
7. 环境风险、应急与异常整改
本章用于防止泄漏、火灾、停电、设施故障或极端天气演变为外环境污染,并建立“发现—控制—报告—整改—验证”的处理机制。环境应急预案应与现场设施、应急物资、人员和处置能力相匹配,并与安全、消防和园区应急接口衔接。
7.1 风险与预案依据
| 编号 | 文件名称与原文 | 企业工作与使用重点 | 主要使用者 |
|---|---|---|---|
| 7.1.1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官方PDF原文 · 官方发布 | 风险评估、隐患排查、防控措施、预案与演练、装备物资及事件应对的配套管理要求,结合现行法典执行。 | 负责人、EHS、生产设备与应急队伍 |
| 7.1.2 |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官方PDF原文 · 官方发布 | 核备案适用范围、预案编制、评审发布、首次备案和变更修订等要求;具体属地材料和简化条件参见第8章。 | EHS、预案编制与备案人员 |
| 7.1.3 | HJ 941—2018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 官方PDF原文 · 官方发布 | 按环境风险物质、工艺及控制水平、环境风险受体等分级;风险物质清单与最大存在量应覆盖实际经营活动。 | EHS、工艺、环境风险评估机构 |
7.2 现场防控与事件处理
| 管理场景 | 企业应采取的行动 | 成果与验证 | 承接部门 |
|---|---|---|---|
| 泄漏、装卸和事故废水 | 排查罐池管线、围堰、防渗、雨水口、切断阀和事故收集设施;按真实事故情景核收集路径、能力、切换方式及操作人员。 | 风险点与排水图、检查/测试、容量论证、值守和交接记录。 | 工艺、公用工程、仓储、设备/EHS |
| 预案与能力建设 | 在风险评估、资源调查基础上编制适用预案,履行评审发布备案;设置报警、报告、截流收集、转运处置和监测协作,开展培训演练。 | 预案及回执、资源清单、联系人、演练评估、整改和预案更新。 | 负责人、EHS、现场应急队伍 |
| 超标、治理设施故障或监测异常 | 立即确认风险和影响,采取相应限排、停产、隔离或替代处置措施;按许可证及适用规定报告、记录,查明原因并验证恢复条件。 | 异常时段与工况、控制措施、报告、监测和恢复验证;保存真实数据。 | 生产设备、公用工程、EHS |
| 造成或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 | 立即启动相应应对,切断污染源、防止扩大,依法报告并通报可能受影响单位和居民;配合监测、调查、处置及后续修复。 | 时间线、报告与通报记录、处置和废物去向、调查及恢复材料。 | 企业负责人、EHS、应急指挥及现场人员 |
| 检查问题、投诉与整改 | 对事实和影响核实,明确责任、时限和措施;对同类设施追查,复测或复核后关闭,并把经验更新到规程、设计和培训。 | 问题清单、原因分析、整改前后证据、验证结果和反馈。 | 业务部门整改,EHS跟踪复核 |
8. 上海办理、管理日历与档案
本章用于把前述要求转化为上海企业可以执行的办理事项、周期计划和归档规则。办理前按实际厂址、事项和权限核受理部门、系统入口及材料版本;新的地方文件应区分公布日、施行日和原文件废止日。
8.1 上海配套文件与办理衔接
| 编号 | 文件名称与原文 | 对企业的作用与适用时间 | 企业成果及使用者 |
|---|---|---|---|
| 8.1.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版,2026年修改后) 官方PDF原文 · 官方发布 | 附件为2026年修改后重新发布的2021版细化规定;与国家名录合用,核上海具体类别和地方实施要求。 | 分类适用结论;项目、EHS、环评机构 |
| 8.1.2 | 上海市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2026年) 官方PDF原文 · 官方发布 | 2026年地方公众参与制度;按报告书、相关活动和适用条件组织参与,保留公开、公示、意见及处理说明等材料。 | 公众参与计划与档案;建设单位、环评机构 |
| 8.1.3 | 上海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官方PDF原文 · 官方发布 | 上海建设期、调试期与运营期监管衔接;包括开工调试信息、合规建设、许可、三同时、自行监测及验收质量。原沪环规〔2021〕10号已废止。 | 项目全过程检查表、平台报送与整改;项目/EHS |
| 8.1.4 | 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综合审批实施方案(2026年) 官方PDF原文 · 官方发布 | 综合审批提供多事项并联办理和材料共享;按实际触发事项选用,不据此免除独立法定义务或当然视为全部手续一次办结。 | 事项组合、材料目录、申请及各项决定;项目/EHS |
| 8.1.5 | 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沪环规〔2022〕1号) 官方PDF原文 · 官方发布 | 上海现行衔接文件;2026-12-01起被下一行新细则替代。旧文本引用的试行办法等应与国家现行法典和2026年修正办法合用。 | 目前办理和证后管理清单;EHS、申报人员 |
| 8.1.6 | 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2026年发布,12月1日起施行) 官方PDF原文 · 官方发布 | 已发布,2026-12-01起施行;2022版同日起废止。用于提前准备综合许可、运行、数据及办理衔接,生效前不作为已实施要求。 | 切换影响评估、制度和申报材料更新;EHS、生产设备、财务 |
| 8.1.7 | 上海市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通知 官方PDF原文 · 官方发布 | 沪环安〔2025〕188号;按范围及同时满足的条件判断常规/简化管理,组织备案和至少每3年一次回顾性评估。简化不是免除风险防控义务。 | 适用判断、备案材料、评估及变更修订记录;EHS、预案人员 |
| 8.1.8 | 浦东新区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浦环规〔2024〕4号,公报节录) 政府公报原文节录(原刊第1—7页) · 官方发布 |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发布,浦环规〔2024〕4号;自2024-10-15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核监管对象、职责和运行检查;实施范围排除自贸区保税区域及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域,与浦东许可名录的适用区域分别判断。旧法引用与现行上位规定衔接。 | 企业监管身份及对接清单、运行检查和整改材料;浦东EHS、各业务部门 |
| 8.1.9 | 张江科学城豁免环评试点行业申领排污许可证服务指南(浦环〔2025〕233号) 官方PDF原文 · 官方发布 |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发布,浦环〔2025〕233号;用于符合条件的张江科学城试点行业,核试点区域、行业、准入、申领、材料及变更退出要求。按指南确认开工前申领及环评/验收衔接,不将试点豁免扩大到浦东全部企业。 | 试点适用判断、园区意见、承诺、申请和运行移交;项目/EHS、园区、申报人员 |
上海预案简化管理须同时满足通知规定的四项条件,不能仅按风险物质数量与临界量比值Q<1判定;常规/简化管理的提交材料、评审和回顾性评估程序应分别核对原文及附件。办理入口可使用上海一网通办检索具体事项;排污许可及登记同时核对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8.2 周期与事件触发任务
| 周期或触发条件 | 纳入企业日历的事项 | 完成证据 | 责任接口 |
|---|---|---|---|
| 每班/日常及规定巡检周期 | 治理设施运行、关键参数和报警、雨污系统、危废贮存及库存、自动监测状态和异常处置;具体频次按设施规程、许可证等确定。 | 运行与巡检、交接、维护和异常记录。 | 生产、设备、公用工程、仓储 |
| 许可证或方案规定的监测、月/季/年报告周期 | 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危废管理计划与申报、适用的统计调查、信息披露和环保税;逐项列出本企业要求和截止时间。 | 监测和核算底稿、审核、平台回执与缴税凭证。 | EHS统筹,生产统计、财务协作 |
| 证件到期、设备或人员变化 | 许可延续、变更、重新申请/登记以及联系人更新;应提前预留资料准备和办理时间。 | 期限预警、适用判断、相应申请和结果。 | EHS、法务、项目与设备 |
| 新物料/产品/工艺、扩产、排口、治理工艺或废物去向变化 | 实施前开展变更评估,分别核环评、许可、危废、风险、土壤和专项要求,将新要求交接运行岗位。 | 变更审批、前后对照、手续及更新后的方案和培训。 | 变更发起部门、项目、EHS |
| 上海环境应急预案回顾性评估周期及应修订事件 | 至少每3年评估一次,按管理类别及评估结论履行审核、变更或修订备案;风险变化等法定情形及时处理。 | 评估表、承诺、相应审核/修订及备案材料。 | EHS、工艺、应急队伍 |
| 停产、关闭、拆除或土地用途变更 | 清理物料、危废、残液污泥,落实拆除防污染措施;按适用条件开展土壤调查、方案备案等手续并明确后续责任。 | 拆除方案、转运处置、场地及监测调查资料、交接与手续。 | 项目资产、工程、EHS、法务 |
8.3 企业档案的六条主线
| 档案主线 | 建议集中保留的内容 | 归档与使用部门 |
|---|---|---|
| 适用性与责任 | 企业和厂址边界、工艺物料、监管名单、事项矩阵、法规标准版本、职责和培训、年度计划。 | EHS、法务、部门负责人 |
| 项目与工程 | 环评及基础资料、批复备案、公众参与、设计采纳、施工竣工图、调试、验收和变更。 | 项目工程、EHS、资产 |
| 许可与运行 | 许可证/登记和相应专项手续、证载要求分解、排口设施清单、操作维护、运行台账及执行报告。 | EHS、生产、公用工程、设备 |
| 固废与供应链 | 废物属性、管理计划和申报、出入库库存、受托方核查、合同、称重联单和最终去向。 | EHS、仓储、采购、产废部门 |
| 数据与公开 | 监测方案、原始记录/报告及工况、自动监测维护、核算底稿、统计、披露和税务材料及回执。 | EHS、仪控、统计、财务 |
| 风险与持续改进 | 风险评估、隐患整治、预案备案、回顾性评估、演练、事件、投诉、检查、整改和恢复验证。 | EHS、应急、工程生产 |
各类档案分别按法律法规、许可证、技术规范和合同的适用期限保存,建立电子备份、版本和权限管理;排污许可环境管理台账、危废联单、监测资料及土壤档案的要求不能简单统一为同一个年限。查阅资料时应同时核对原文中的适用范围、实施日期和修改废止情况,网页转换件与官方PDF原件已在文件链接旁分别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