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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工作的通知

沪环评〔2025〕52 号



附件:上海市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要点(2025年版)


官方链接: https://sthj.sh.gov.cn/hbzhywpt2025/20250331/de3d1a1b26d84b22815adf092fbe5ef4.html




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根据生态环境部《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要求,为持续巩固提升排污许可证质量,落实质量核查长效机制,进一步夯实“一证式”管理基础,我局决定组织开展2025年度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滚动自查

市区两级审批部门组织对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完成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或变更的排污许可证,滚动开展质量自查。其中,首次申请的抽查比例不低于50%,并应同时兼顾重新申请和变更等情形。

(二)常态化抽查

我局组织对全市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完成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或变更的排污许可证,分别按照不低于20%、10%和5%的比例开展质量抽查。其中,上半年抽查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前办结的排污许可证,下半年抽查2025年3月1日至8月31日办结的排污许可证。

生态环境部提出其他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任务和要求的,市区两级应按要求推进落实。

二、职责分工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本市固定污染源监管的职责分工,对照《上海市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要点(2025年版)》(详见附件),组织对辖区内完成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或变更的排污许可证滚动开展质量自查。我局负责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常态化抽查,按照区域全覆盖且聚焦典型行业的原则,按比例抽取全市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或变更的排污许可证开展质量审核。

三、工作安排

(一)滚动自查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于今年9月底前,组织完成排污许可证质量滚动自查,并将自查排污许可证清单和问题清单上报我局。

(二)常态化抽查

我局将分别于今年6月和10月底前,组织完成上半年和下半年排污许可证质量常态化抽查,抽查结果和主要问题将向各区级生态环境部门进行通报。

(三)整改闭环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对照滚动自查和市局常态化抽查结果,按照即知即改的原则,及时组织落实问题整改。其中,今年8月底前应完成上半年常态化抽查问题整改并编制整改情况报告上报我局;12月15日前应完成下半年常态化抽查和滚动自查问题整改并编制整改情况报告上报我局。

四、审核方式和内容

(一)审核方式

本次质量审核采取资料审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以资料审查为基础,通过调阅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数据,依托本市固定污染源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固定源系统)“排污许可管理-质量评估”模块,检查排污许可证载明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借助质量审核智能辅助功能,对抽取的排污许可证开展质量问题大数据排查;结合大数据排查结果,对照审核要点开展技术审查,形成问题清单。

对于资料审查发现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排放标准等事项疑似存在问题的排污许可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本市涉企行政检查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组织开展现场核查。

(二)资料审查内容

通过调阅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检查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

检查内容分为必查和选查两类,滚动自查和常态化抽查工作应覆盖全部必查内容,鼓励对选查内容开展审核。其中,必查内容主要包括发证条件符合性、批建相符性、管理类别正确性,排放口、污染因子及排放限值、排放量等许可事项的准确性,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台账记录、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的规范性等。重点审核是否存在降级管理、主要排放口遗漏、污染因子遗漏、排放标准及限值错误、许可排放量错误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质量、执行报告审核指导工作方案》(环办环评函〔2021〕293号)表4中列明的主要问题。选查内容主要包括登记事项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等。

(三)现场核查内容

现场核查以问题为导向,针对资料审查时发现的存疑问题开展进一步核实。主要核查排污单位生产设施、治污设施、排放口、排放去向等实际情况是否与排污许可证一致,排污单位申报材料和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等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许可证质量审核和整改情况已连续多年纳入国家和地方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指标范围。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明确目标责任,落实专人负责,强化技术支撑,保障工作经费,充分利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辅助,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问题处理,落实整改闭环

对于质量审核自查和我局抽查发现的问题,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问题台账,分级分类处理,实施边查边改,及时组织相关排污单位落实整改,依法开展许可证变更(重新申请),按时完成工作闭环。对于突出问题应加强原因分析,举一反三,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技术评估机构审核责任和核发审批部门管理责任。发现排污单位、技术机构在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移送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按规定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三)推动数智赋能,加强跟踪调度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托固定源系统,开展许可证质量审核、结果报送、问题通报、整改报告等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加强智能辅助功能应用,提升质量审核工作效能,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按要求将问题清单和整改报告通过固定源系统报送我局。我局将推进大数据模型在排污许可证质量管理中的应用开发,持续完善智能辅助功能,同时结合许可证质量审核工作节点目标和生态环境部相关要求开展调度,对审核工作推进滞后和整改不到位的地区,视情况进行通报,组织开展现场帮扶。

(四)健全长效机制,实施动态更新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健全质量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核发管理工作,持续巩固提升排污许可证质量。在许可证核发阶段,应组织环境要素管理部门开展联合审查,对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应按规定组织开展现场核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联合现场检查;强化技术支撑,规范开展技术评估工作,技术评估机构对其评估意见负责。在证后监管阶段,坚持“以用促发”,落实应用反馈机制,监测、执法等部门发现排污许可证实施中存在问题的,及时反馈监管部门予以研究完善。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1.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潘宏杰

电  话:23115621

2. 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席雪飞

电  话:64085119转3323

电子邮箱:xixf@saes.sh.cn

附件:上海市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要点(2025年版)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