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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排污许可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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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链接:https://www.aepish.org.cn/news/show.php?itemid=345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排污许可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加强本市排污许可技术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支撑本市构建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管制度体系,根据《上海市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价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开展排污许可证申请技术服务的排污许可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排污许可技术机构”)。在评价周期内为排污单位提供了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重新申请、变更和调整技术服务的技术机构,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第三条 评价原则
信用评价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开展本市排污许可技术机构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推进工作。协会排污许可技术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排污许可技术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管理平台
排污许可技术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由协会建设、运行和维护。排污许可技术机构通过管理系统开展信息登记、更新等工作,协会及专委会通过管理系统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六条 信息登记
在本市开展服务的排污许可技术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通过管理系统向协会提交以下材料,完成信息登记工作:
(一)排污许可技术机构信息登记表(详见附件2);
(二)经法人或其授权人签署的排污许可技术机构守信承诺书(样例详见附件3);
(三)其他国家和本市明确要求的材料。
排污许可技术机构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评价指标体系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能力建设指标、业务水平指标和惩戒指标。其中,能力建设指标包括基础保障、技术能力两个二级指标;业务水平指标包括业务规模、服务质量和业务能力三个二级指标。具体指标内容和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
第八条 评价周期
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自然年,每年一季度公布上一年度的排污许可技术机构信用情况。
第九条 评分方法和等级划分
排污许可技术机构信用评价评分实施百分制,根据评分标准加分或扣分后累计。信用评价结果按照失信风险由低到高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等级,根据评价周期内排污许可技术机构总分确定等级。
得分90分及以上的排污许可技术机构评定为A级,得分处于90分至75分(含75分)之间的排污许可技术机构评定为B级,得分处于75分至60分(含60分)之间的排污许可技术机构评定为C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许可技术机构评定为D级:
(一)得分60分以下的;
(二)评价周期内在国家或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载有严重失信信息;
(三)在排污许可相关服务活动中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数据来源
信用评价数据主要来源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资料及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
其中,能力建设指标中的部分诚信经营情况来源于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专家库人才情况来源于国家及本市生态环境专家库数据,其余均通过管理系统获取。业务水平指标中的企业满意度来源于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其他均来源于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管理资料,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等获取。惩戒指标主要通过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管理情况获取。
第十一条 结果公开
协会每年2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排污许可技术机构的信用评价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相关企事业单位、公众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满前,通过电话或管理系统向协会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协会及时组织开展复核,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
协会每年3月底前通过管理系统公布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技术培训
协会定期组织开展排污许可技术机构从业人员技术能力培训,逐步实施从业人员技能考核并发放技能证书,考核结果适时纳入评价指标体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信息抽查
协会及专委会定期组织对排污许可技术机构在管理系统中的登记信息开展抽查复核,对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情形,纳入信用评价工作的诚信经营指标予以扣分并公开。
第十四条 信息运用
评价结果可作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街镇、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对排污许可技术机构的采购和日常监管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激励措施
评价结果为A级的排污许可技术机构,可作为参与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立项、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助、有关表彰奖励等工作活动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社会监督
社会和公众可向协会举报投诉排污许可技术机构违规从业、信息造假等违法失信行为,经查实后评价结果调整为D级并报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0日。
附件1
上海市排污许可技术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2025年版)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详细内容 | 评分标准 | 数据来源 | ||
指标 | 指标 | 分值 | 指标 | 分值 | ||||
1 | 能力建设(25分) | 基础保障 | 12 | 办公场所 | 4 | 在本市具备必要的办公场所 | 在本市具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得4分,其他得0分。 | 管理系统 |
制度体系 | 4 | 建立排污许可技术服务的质量控制、档案管理、人员管理、合同管理、技术培训制度 | 每具备1项制度得0.8分。 | 管理系统 | ||||
诚信经营 | 1 | 签订守信承诺书 | 评价周期内开展排污许可技术服务前提交守信承诺书,得1分。 | 管理系统 | ||||
1 | 在评价周期内履行守信承诺 | 评价周期内履行守信承诺,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 | |||||
2 | 长期守信行为 | 连续两年履行守信承诺,得0.5分;连续三年履行守信承诺,得1分; 连续四年履行守信承诺,得2分。 |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 | |||||
技术能力 | 13 | 专业技术人员 | 3 | 技术人员中,承担排污许可技术服务人员的占比 | 60%及以上,得3分; [30%,60%),得2分; 30%以下,得1分。 | 管理系统 | ||
职称结构 | 4 | 承担排污许可技术服务人员中,环境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的占比 | 75%及以上,得4分; [50%,75%),得3分; [25%,50%),得2分; [10%,25%),得1分; 10%以下,得0分。 | 管理系统 | ||||
4 | 承担排污许可技术服务人员中,环境等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的占比 | 30%及以上,得4分; [10%,30%),得2分; 10%以下,得0分。 | 管理系统 | |||||
专家库人才 | 1 | 被列入国家级或市级排污许可或环境影响评价的专家库人数 | 国家级1人得1分,市级1人得0.5分,累计最多得1分。 | 市生态环境局 | ||||
示范作用 | 1 | 承担排污许可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编制服务工作,在核心期刊发表排污许可相关论文 | 国家级1项得1分,省级1项得0.5分,论文每篇得0.5分,累计最多得1分。 | 管理系统 | ||||
2 | 业务水平(75) | 业务规模 | 12 | 业务承担情况 | 6 | 业务数量 | 微型或小型技术服务机构:每服务1家企业计0.5分; 中型或大型技术服务机构:每服务3家企业计0.5分; 累计最多得6分。 |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 |
6 | 重点行业且为重点管理类的排污许可证服务情况 | 服务的重点管理类排污许可证,涉及1个重点行业计2分,累计最多得6分。 | ||||||
服务质量 | 48 | 申请表质量情况 | 10 | 申请表“一版制”打分平均得分 | 汇总评价周期内涉及排污许可证申请技术服务的全部申请表“一版制”打分情况,计算排污许可技术机构平均分,按10分制折算得分。 |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 | ||
15 | 申请表“一版制”打分大于等于本市平均分的排污许可证数量占该单位全年完成排污许可证申报服务总数的比例 | 90%及以上,得15分; [75%,90%),得12分; [60%,75%),得9分; 60%以下,得3分。 |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 | |||||
年度排污许可证服务质量 | 10 | 在本市年度排污许可证质量抽查中发现存在主要问题的排污许可证个数占该单位全年完成排污许可证申报服务总数的比例 | 以5分作为评价周期内所有技术机构的基础分。 被抽查的技术机构发现存在主要问题的排污许可证比例,≥50%扣5分; 发现主要问题,比例<50%,加2分; 未发现主要问题加5分。 若抽查的排污许可证个数为3张及以上且均存在主要问题,被抽查的技术机构该项直接得0分。 |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 | ||||
10 | 在本市年度排污许可证质量抽查中扣分40分以上的排污许可证数量 | 以10分作为初始得分,单个排污许可证在年度质量抽查中扣分40分以上的,扣5分,累计扣完为止。 | ||||||
3 | 企业满意度 | 以3分作为初始得分。若初评公示期间,有社会或公众对评价结果提出异议,经查实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的,本项不得分。 | 管理系统 | |||||
业务能力 | 15 | 排污许可证技术评估情况 | 5 | 技术评估期间完成修改所需的时间 | 以5分作为初始得分,单张排污许可证因质量问题退回修改,在技术评估修改时限内修改完成的不扣分;修改时间超出修改时限的扣1分,累计扣完为止。 |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 | ||
7 | 在技术评估修改时限内完成修改的排污许可证数量占该单位全年完成排污许可证申报服务总数的比例 | 90%及以上,得7分; [70%,90%),得5分; [50%,70%),得3分; 50%以下,得0分。 | ||||||
3 | 一次评估通过的排污许可证服务数量 | 一次评估通过的1张排污许可计1分,累计最多得3分。 | ||||||
3 | 惩戒 | / | / | / | / | 因排污许可相关问题被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或约谈 | 市级及以上1次扣5分,其他1次扣3分。 因排污许可质量抽查情况被通报/约谈的不重复扣分。 | |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说明:
1.评分标准中括号“[” 和“ ]”表示包含,小括号“(”和“)”表示不包含。
2.“业务数量”指评价周期(一个自然年)内开展了排污许可证申请技术服务(包括首次申请、重新申请、变更和调整)的服务数量。
3.“服务1家企业”是指评价周期内如对1家企业多次开展排污许可证申请技术服务按1次计分。
4.“重点行业”是指《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2021年版)》中明确的重点行业,包括石化、医药、化纤、非金属矿物制品、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环境基础设施业等涉及排污许可证的行业类别(不包括工序)。若本市重点行业名录有更新的,从其规定。
5.申请表“一版制”为本市按照《上海市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建立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质量评价机制。在“一版制”未实施前,涉及该项的均按照满分计。
6.“一次评估通过”是指排污许可技术机构在服务期间,提交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不存在因质量问题被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技术评估单位退回修改的情况。
附件2
排污许可技术机构信息登记表
基本信息 | |||
企业全称 | |||
经营场所地址【1】 | |||
法人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人员、业务、管理信息 | |||
内部管理制度情况【2】 | 勾选下列涉及的管理制度情况: £设有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设有档案管理制度 £设有人员管理制度 £设有合同管理制度 £设有技术培训制度 | ||
人员情况【3】 | 参保人员中: 共 人从事技术服务,其中: 从事排污许可技术服务 人。 | ||
人员资质情况【3】 | 从事排污许可技术服务的人员中: 共 人拥有中级工程师职称, 共 人拥有高级工程师职称。 | ||
示范作用情况【4】 | 承担排污许可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编制服务工作: 国家级 项, 市级 项。 核心期刊发表排污许可相关论文情况: 篇。 | ||
注释:
**【1】经营场所地址:**需提供房产证或租赁合同作为证明材料。
**【2】内部管理制度情况:**需提供的带有公章的文件作为证明材料。
**【3】人员及资质情况:**需提供人员相关社保材料、学历学位证书、人员职称证书、排污许可证申报清单(带合同)作为证明材料。
**【4】示范作用情况:**需提供合同及工作完成材料作为证明材料。
附件3
排污许可技术服务机构守信承诺书(样例)
在提供排污许可证申请技术服务过程中,我单位承诺依法依规规范服务内容和流程,做到以下几点:
(一)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遵守国家和本市技术规范、指南、标准和政策等文件要求,科学、客观开展排污许可技术服务工作;
(二)由专职技术人员开展具体工作;提供资料清单,一次性告知业主服务所需的相关基础性资料和需要配合的工作内容;
(三)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工作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对出具数据、结果和结论(有证明性质的)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弄虚作假;
(四)遵守服务工作时限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约定,按时完成工作,确保服务效率;
(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以及国家和本市相关保密规定,不擅自泄露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六)积极配合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行业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公司名称(盖章):
法人(签字):
年 月 日